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承包项目为名诈骗他人钱财,最终锒铛入狱。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廖某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9年3月份,廖某在应酬中认识甘某、李某、李某某、韦某等四人。期间,廖某对四人谎称其父亲是某小区的大股东,已拿下某小区二期承建工程,现在在找承建方去建主体工程。尔后,廖某特意拿出伪造的某小区二期承建合同、以及一枚刻有某公司字样的印章给甘某等人看。甘某等人信以为真,认为与廖某合作有项目可做。随后,廖某以工程修改图纸、修改合同需要经费,但报销款项尚未批下来为由,分别向甘某、李某等四人要钱。2019年3月至4月,廖某以上述理由骗得李某8000元,骗得李某某25000元,骗得甘某46900元,骗得韦某2287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承包项目为幌子,骗取他人共计10.2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