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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还债生邪念 入户盗窃陷囹圄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21-04-09 10:58:37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因无钱还债,吴某一时心生歹念,爬窗入户实施盗窃。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元。

2019年11月4日8时许,男子吴某为筹钱还债,到代某经营的装潢部欲向代某借钱,发现无人在装潢部后,利用借来的梯子从装潢部二楼窗户爬入代某居住的房间,从房内木柜里的挎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9600元,用于偿还债务。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吴某入户盗窃代某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责任编辑:李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