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男子黄某因手头拮据,于是将自己的苹果手机抵押给手机店老板,后因无钱赎回便趁机将手机盗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汤某经济损失2780元。
2020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将自用的1台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抵押给手机快修店,并收到该店老板汤某转到其支付宝账户的手机抵押款人民币2780元。当日17时许,黄某来到快修店向当班店员拿到上述手机操作一段时间后,因无法借到钱赎回手机,便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虽然抵押手机的所有权归黄某,但黄某在收到汤某支付的抵押款后,手机的合法占有权便转让给了汤某。后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机偷回已抵押手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