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女友韦某谈恋爱期间记下了她的微信支付密码,后三次秘密将女友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22800元盗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韦某经济损失22800元。
男子李某与韦某通过微信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李某记下了韦某的微信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2020年6月28日,李某利用其本人的手机登陆韦某的微信,将韦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300元盗走。7月2日,李某和韦某到公园游玩,其趁韦某不注意之机,使用韦某的手机将韦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500元盗走。7月15日,李某和韦某一起逛街买衣服,其趁韦某试穿衣服之际,使用韦某的手机将韦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20000元盗走。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女友钱财2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