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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偷盗他人祖屋牌匾被判刑
作者:黄丽丽  发布时间:2022-03-28 18:01:12 打印 字号: | |

张某得知他人祖屋上有一块老旧牌匾,遂伙同丘某将牌匾盗走。经鉴定,这块块牌匾为三级文物。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文物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丘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张某获知港北区某乡镇的一间老房子门梁上悬挂着一块老旧牌匾,遂产生盗窃该牌匾换钱的念头。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张某伙同丘某驾乘面包车前往上述地点,合力将该牌匾盗走。事后,张某用该牌匾与凌某置换旧物件,凌某将牌匾转卖他人。2020年5月14日,警察从黄某处查获上述牌匾。经查,该牌匾属于覃某所有,案发后已被警方依法扣押并发还覃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鉴定,该牌匾属于三级文物。

另查明,被告人丘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判决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三级文物,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丘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丘某、张某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丘某、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