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严禁酒驾”说了千千万万遍,却仍有些人喝得酩酊大醉做潜在的“马路杀手”。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客车沿着快速车道行驶,至某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以后,黄某某没有停留报警,而是驾车沿着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逃逸。经检验,被查获时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8.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黄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对其在事故中造成护栏损坏后果已向有关交通设施公司进行赔偿。另查明,本案立案侦查后,2021年12月10日,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开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远大于80mg/100 ml,已属于醉酒驾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或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而是驾车逆向驶离案发现场,结合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其行为构成逃逸。根据其犯罪事实,不予采纳其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其为初犯,根据其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的从轻情节,予以采纳辩护意见,综合以上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就算酒后驾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为醉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温馨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珍爱生命,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