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张某罚款3万元。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贵港中院审查后决定将对张某的罚款金额变更为5000元。
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黄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被告黄某应诉答辩称,其与张某只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提交的合同是双方虚假签订的。为查清事实,港北法院于第一次庭审结束后通过传票传唤张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向张某释明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张某向法院承诺会如实陈述并签署保证书。但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张某仍坚持主张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对房屋买卖交易的细节作相关陈述。经法院释明及询问是否变更其诉讼请求,张某在第二次庭审辩论终结时仍坚持上述主张。庭审结束后,张某才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承认其与黄某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港北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诉讼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故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是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贵港中院结合张某行为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经审查后决定将对张某的罚款金额变更为5000元。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本案中,张某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签署保证书承诺会向法庭如实陈述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陈述,该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张某为了达到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法庭之上不容谎言,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挑战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诉讼行为必将受到制裁。各诉讼参加人应诚信诉讼,正当行使权利,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