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否转让抵押财产?
  发布时间:2022-06-16 18:54:25 打印 字号: | |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向他人转让抵押财产吗?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主张被告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0日,原告赖某(乙方)与被告孙某(甲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40万元,其中乙方支付甲方首付和装修款17万元,甲方尚欠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23万元由乙方续供。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今后办理,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办证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当日,赖某支付孙某购房款17万元,孙某将涉案房屋交由赖某占有使用,赖某一直承担涉案房屋月供。后孙某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未履行过户至赖某名下的义务。赖某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由此可知,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属于有权处分,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条件。该条明确了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即抵押权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抵押权。


本案中,被告孙某虽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但其在抵押期间与原告赖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赖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赖某依约支付了孙某首付和装修款17万元,并一直承担涉案房屋月供,孙某在办理产权登记后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赖某名下已构成违约。故赖某诉请孙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孙某于协助原告赖某办理将房屋转移至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