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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债务后,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作者:黄景娜 黄明丽  发布时间:2022-06-29 19:39:06 打印 字号: | |

为他人借贷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保证人成了“背锅侠”替借款人代偿债务。那么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该如何维权?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5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房,被告首期支付全部房款的20.4%,其余79.6%价款向银行贷款支付。2008年6月28日,被告邓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银行贷款13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保证人,为被告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被告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收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导致银行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直接扣收款项用于归还被告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82392.42元。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向被告邓某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因被告邓某未按期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履行了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被告应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但未履行还款义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及逾期利息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邓某向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82392.42元及利息。


法官温馨提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以及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合理评估自身的担保承受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在替他人承担责任后,一定要及时行使追偿权,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