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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身份与4名女子谈恋爱 诈骗24万余元获刑
作者:黄丽丽 刘江云  发布时间:2022-07-08 11:03:52 打印 字号: | |

男子郭某虚构身份与家庭情况等事实,与多名女性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并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对方钱财24万余元。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72289.22元。

2020年3月,郭某与吕某相识后,虚构其单身、开有沙场、父亲做房地产开发商、母亲承包学校食堂等事实,与吕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郭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办事要疏通关系、请律师、请领导吃饭、给领导红包等理由谎称急需钱,共骗取得吕某人民币183289.22元。

2020年6月,郭某与吴某相识后,虚构自己叫郭某龙、在某地做生意、有多处房产、单身等事实,与吴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在交往中,郭某虚构要支付房款等理由骗得吴某人民币33500元。

2021年7月,郭某与温某相识后,虚构自己叫郭某龙、做砂石生意、开酒吧、父亲做房地产、母亲承包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等事实,与温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在交往中,以码头需要扩建等理由骗取温某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6月,郭某在微信群认识陆某后,虚构自己叫郭某龙,开沙场、开酒吧、有房产等事实,与陆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后,以要红包借点气运、因打官司银行卡被冻结、要钱周转沙石生意等理由,共骗取得陆某人民币6088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家属代其赔偿吴某人民币37000元,赔偿温某人民币25800元,并得到两人的谅解。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的家属已赔偿吕某人民币11000元,赔偿陆某人民币6800并取得陆某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与多名女性交往,后骗取她们钱财共计2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应判决。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