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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1-05 09:15:03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

对于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您可以优先选择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可以由法院组织调解,也可以由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相关纠纷或案件将立即移转给法院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诉前调解的期限为 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将即时立案审理。若诉讼案件未经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常常需经过一审、管辖权异议、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诉前调解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成本负担。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的,不需要预交诉讼费。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的,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在法定减半收取诉讼费的前提下再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经立案后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