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10-30%的诉讼费用。如不同意参与法院组织和安排的各种调解,请在选项前打“√”并详细陈述理由。
□不同意参与原告 与被告 ( 纠纷)一案中由法院组织和委派的各种调解
理由:
。
当事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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