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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1-05 10:56:31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创造诚信的诉讼坏境,本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在民事立案、审判、执行、再审中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本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本院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侮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