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在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申请执行人谨慎地选择执行手段实现债权,现将执行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申请执行人: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法如实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否则因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执行不能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法执行或无法处置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的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5.不愿以物抵债的风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