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款账户信息确认书
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得标的款, 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一类银行卡账户信息,并附上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发放执行所得款项(注:如果不是一类银行卡账户,可能会导致标的款无法成功发放); 2、确认的银行卡信息适用于执行程序,如果提供的银行卡信息 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信息,致使标的款无法发放或未及时发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3、如果银行卡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 更后的账户信息。 | |
案号 | (202 )桂0802执 号 | |
案由 | ||
标的款发放 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
户名 | ||
账号 | ||
联系电话 | ||
当事人确认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执行过程中银行卡信息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当事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经办人签名: 电话确认时间:
主办人: 时间:
(注:一案多次兑付案款时,由承办人多次复印并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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