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合作关系。
2019年8月28日,原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某小区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确认签约合同价暂定3.6余亿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确认涉案工程产值3.3余亿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且安全文明措施费应随当期进度100%支付,故被告应付进度款2.7余亿元,但实际支付进度款2.3余亿元,大额欠付工程进度款。
为支付2021年6月20日应付的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开具了18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772余万元,到期后,原告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被告提示付款,但被告均未予以兑付,票据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状态,因此仍属于欠付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作为施工承包方,有权在被告所欠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票兑付款1772余万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在被告所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组织双方开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对已确认产值3.3余亿元,实际已支付进度款2.3余亿元没有异议。原告就商票跳票的工程款债权1772余万元作为欠付工程款本金向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分别于2022年8月5日、8月12日、8月26日共转账支付1772余万元。现双方就违约金、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存在分歧,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本着化解双方矛盾、为了企业良好继续发展原则,积极与双方沟通,了解双方的诉请及利益关系,与双方分析利弊,维护好双方的合作关系。经调解,原告放弃本案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至此,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