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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还要担责吗?
作者:刘敏  发布时间:2023-05-26 08:39:51 打印 字号: | |

联系不上借款人,手里拿着有担保人签字的借条,本以为就此多一个保障,没想到起诉至法院后才发现担保早已过了保证期间。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债权人“上了一课”。


案情回顾:出于好意借钱,保证人签字担保


2022年2月28日,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28日,每月利息为2%。某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还款期限到后某乙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某甲多次催还,某乙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甚至拒接某甲电话。遂某甲于2023年1月17日将某乙、某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丙对某乙所欠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保证期间内未催讨,保证责任即免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某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上载明某乙还款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故某丙的保证期间应为2022年9月28日。原告某甲于2023年1月17日对某乙、某丙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某甲要求某丙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遂法院判决驳回某甲对某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保证期间莫大意,催讨还款要及时


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借款,出借方一般会要求提供担保,以保证借款债权的实现,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间的,即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按照规定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则会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即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作为债权人来说,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必须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