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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闯红灯,发生事故谁担责?
作者:黄景娜 陈珠恒  发布时间:2024-02-29 16:34:17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难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那么骑共享单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后谁应承担责任?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3月,黄某驾驶汽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与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由苏某骑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苏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苏某于2023年12月将黄某夫妇、汽车投保的A保险公司、经营共享单车的某科技公司以及共享单车投保的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夫妇、某科技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264874.96元,A保险公司以及B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经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黄某妻子,但其将车辆交由具备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共享单车登记所有人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租赁给被告某科技公司,事故发生前,苏某通过注册、点击同意《“某某助力车”信息服务协议》后扫码使用共享单车,而某科技公司只是信息服务平台的经营者,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参照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院核定苏某的经济损失合计251634.95元,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8000元,B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意外医疗赔偿5000元,在车上人员身故伤残赔偿10000元,余款38634.95元,由苏某自行负担60%,黄某负担40%,黄某担负的赔偿款由A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则A保险公司共需赔偿213453.98元,B保险公司共需赔偿15000元。A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从中扣减,尚需赔偿195453.98元。

综上,港北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苏某经济损失195453.98元;B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苏某经济损失15000元。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此,对于造成苏某的经济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以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车上人员意外医疗费、车上人员身故伤残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苏某与黄某按6:4比例分担。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