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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日 | 出售重大事故二手车 卖方被判“退一赔三”
作者:刘敏 黄丽丽  发布时间:2024-03-15 09:29:08 打印 字号: | |

消费者在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卖方承诺该车从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无线路改装。谁料,该车曾发生过侧翻事故。为此,消费者以卖方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经贵港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2022年1月5日,李飞花24.25万元在王宇经营的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在《车辆买卖协议》中,王宇明确承诺“此车无重大事故,无线路改装”。2月16日,李飞更换了车辆电瓶。3月1日,该车发生自燃。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涉案车辆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为发动机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后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定损合计金额21.19万元、残值金4.68万元,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16.51万元。李飞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得知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侧翻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多处及发动机严重受损,经协商推定为全损。李飞认为,王宇在销售车辆时隐瞒重大事故信息,构成欺诈,于是诉至港北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协议、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王宇辩称,其转让车辆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车行无关,其不属于经营者,故不适用退一赔三赔偿的规定。其从未作出过“此车无重大事故,无线路改装”的承诺,也未授权他人代表本人作出承诺,不存在欺诈隐瞒误导行为。



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之间进行经营性的二手车辆买卖,且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均能反映王宇从事二手车业务,足以推定王宇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经营性,依法认定王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范畴。王宇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将案涉车辆发生侧翻事故的真实情况告知李飞,而是承诺案涉车辆未发生重大事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李飞基于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造成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因此,本案构成消费欺诈 。王宇出售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李飞有权要求王宇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故李飞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王宇退还车款以及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李飞亦应向王宇退还车辆,并配合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但由于涉案车辆交付之后发生自燃,至今车辆未修复,经保险定损扣减残值后车辆损失金额为16.51万元,同时考虑李飞从提车到车辆自燃前使用的时间,期间有更换过电瓶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李飞未能原物返还的,相关车损价值16.51万元不能返还的,酌定在王宇返还车款中予以扣除16.51万元。

最终,港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王宇与李飞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王宇退还李飞车款24.25万元,李飞退还王宇涉案车辆,并配合办理车辆登记过户,如李飞返还未予修复的车辆,王宇则从上述返还的车款中予以折减车损价值16.51万元;王宇三倍赔偿李飞72.75万元。

王宇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王宇经营专业二手车企业,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应具备车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充分了解掌握车辆的全面信息和真实情况,但其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将案涉车辆发生侧翻事故的真实情况告知李飞,而是承诺案涉车辆未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李飞获知车辆信息不全而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应进行惩罚性赔偿。故李飞有权要求王宇退还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