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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受校园欺凌,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方南 黄景娜  发布时间:2024-08-16 09:05:21 打印 字号: | |

校园里,每一个孩子都应被温柔以待。当遭遇校园欺凌时,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欺凌民事赔偿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生被同学欺凌后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

小明与小军、小江、小聪、小力均就读于同一所学校,五人同住一间宿舍。2022年5月18日,小军等4人在宿舍对小明进行殴打、脱光其衣服、拉尿到其头上等欺凌行为。小军等4人的行为给小明身体和心灵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事后,小明住院治疗花费了7000余元。欺凌行为给小明造成了巨大精神恐惧,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随后小明又到专科医院进行诊治,却依然处于被欺凌的极度恐惧之中,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于是小明在父母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对小军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因4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原因,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法院支持?

校园欺凌事件给小明造成巨大伤害,小明认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小军等4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没有履行到应定的法律义务,致使校园欺凌行为发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明遂将小军等4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港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在宿舍侮辱、欺凌小明,有小明提供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事实清楚,4被告共同伤害小明致身体受伤,应对参与故意伤害中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小军等4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对小明的损失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学校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制止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致使小明在学校受到人为伤害,说明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对防控学生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及课间巡视等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故学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军等4人的监护人承担80%赔偿责任。

关于小明合理损失认定。根据小明提供的收费票据,法院确认其医疗费为7000余元。小明虽没有提供伤残鉴定报告证实伤残程度,但小军、小江、小聪、小力的侮辱、欺凌行为确实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实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情况,法院酌情支持3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4被告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身体及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面对校园欺凌事件,不仅需要惩戒,更重要的是教育和引导,避免孩子成为“施暴者”,家长应当言传身教,培养孩子正确的情绪控制和价值导向,学校要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时刻关注学生在校动态,避免悲剧发生。青少年如遭遇校园欺凌,应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家长、老师、公安机关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