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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购物后无正当理由申请退货,退货运费由谁承担?
作者:陆文菊  发布时间:2024-12-12 10:22: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物已成为常态,对于购买的商品有问题或者不满意,消费者可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无理由”是否意味着“无条件”?如消费者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经营者应当如何维权?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5日,刘某在某商行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87个洗菜盆沥水篮,共9个订单。某商行于7月17日发货,共计33个快递,快递于7月19日到达刘某填写的收货地点。刘某于当日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退款,款项已通过网络平台退回给刘某。某商行因收回货物向物流公司支付快递费75.9元。

某商行认为刘某并无真实的购物意愿却频繁下单、发起退款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致使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下滑,属于滥用民事权利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致使其损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等经营成本,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向其支付运费。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是否存在滥用民事权利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案涉退货运费应由谁承担?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某商行的商品并支付了款项,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某商行按时向刘某发货,并于规定时间内送达收货地点的快递网点,刘某未收货就向网络平台发起退款申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仅退款”权利,不可滥用退款规则。某商行不存在延迟发货的情形,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行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货不对板的情形,其申请退款、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商行为收回货物而支出快递费系因刘某违约所致,刘某应予以赔偿。

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并判决刘某赔偿某商行支出的运费。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虽然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该规则保护的是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短期内批量下单,且未经验货就全部退款退货的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不应当认定为正常消费,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滥用民事权利。而因刷单产生的货物往来运输,又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因此买家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退货运费。网络平台售后机制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提供了制度保障,平衡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不可滥用权利,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而为自己谋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黄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