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 )桂0802民初 号 | 案由 | 纠纷 |
调解 相关 事项 告知 | 1. 一、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中途不愿继续调解的,可以终止调解程序;合法原则,即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二、调解的效力: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或经法院主持、法院委派具有资质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将出具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三、调解的期限:简易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限为7日,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限为15日,自法官或调解员受理调解案件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可多次确认同意延长调解时长,每次同意后,均可以延长调解期限30日。 | ||
调解 意愿 确认 | 我已阅读(清楚)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同意调解,同意法院主持调解或法院委派给具有资质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不同意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 月 日 | ||
延长 调解 期限 确认 | |||
法院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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