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买卖合同纠纷)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起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认为与案 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 √ ”;您认为另有重要 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 责任。 | ||||||||||||
当事人信息 | ||||||||||||
原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南通XX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川XX镇XX号 注册地/登记地:南通市通州区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XX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口 事业单位口 社会团体口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口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口参股口)民营☑ | |||||||||||
原告(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口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 |||||||||||
姓名:袁XX 单位: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口 特别授权☑ 无口 |
联系电话:XXXXXXXXXX |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 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 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 件人、联系电话 |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路XX号江苏XX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袁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方式:短信139XXXXXX微信139XXXXXX传真 邮箱XXX@QQ.COM其他 否□ | |||||||||||
被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上海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幢XX号 注册地/登记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XX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口 事业单位口社会团体口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口合伙企业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参股口)民营□ | |||||||||||
被告(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口女口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
第三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口股份有限公司口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口 机关法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口参股口)民营□ | |||||||||||
第三人(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女口 出生日期: 年 民族: 工作单位: |
月 日
职务: |
联系电话: | |||||||||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
诉讼请求和依据 (原告为卖方时,填写第1项、第2项;原告为买方时,填写第3项、 第4项;第5项至第11项为共同填写项) | ||||||||||||
1.给付价款(元) | 2395801.28元(人民币,下同;如外币需特别注明) | |||||||||||
2.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 | 以239580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是☑否□ | |||||||||||
3.赔偿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 | 支付赔偿金 元 违约类型:迟延履行口 不履行口 其他口 具体情形: 损失计算依据: | |||||||||||
4.是否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 是口 修理□重作口 更换口 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口 其他口: 否口 | |||||||||||
5.要求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 | 继续履行口 日内履行完毕付款口供货□义务 判令解除买卖合同☑ 确认买卖合同已于 年月日解除口 | |||||||||||
6.是否主张担保权利 | 是口 否☑ | 内容: | ||||||||||
7.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 是☑ 否□ | 费用明细:律师费100000元 | ||||||||||
8.其他请求 | ||||||||||||
9.标的总额 | 2558026.47(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起诉时) | |||||||||||
10.请求依据 | 合同约定:《南通XX项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六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 六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 |||||||||||
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 | ||||||||||||
1.有无仲裁、法院管辖约定 | 有□ (合同条款:第 款) 无☑ | |||||||||||
2.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 已经诉前保全:是口 否☑ 申请诉讼保全:是口 否☑ | 保全法院: 保全时间: | ||||||||||
事实和理由 | ||||||||||||
1.合同的签订情况(名称、编号、 签订时间、地点等) | 2019年9月16日签订《南通XX项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 |||||||||||
2.签订主体 | 出卖人(卖方):南通XX混凝土有限公司 买受人(买方):上海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3.买卖标的物情况(标的物名称、 规格、质量、数量等) | GBXXX混凝土XXX吨 | |||||||||||
4.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 单价 元;总价 元;币种: 以现金☑转账☑票据口_ (写明票据类型)其他口 方式: 一次性口 分期☑支付 分期方式:每月最后一日根据实际使用数量结账 | |||||||||||
5.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 方式、风险承担、安装、调试、 验收 | 由卖方负责将混凝土运送至指定交付地点 | |||||||||||
6.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 式、质量异议期限 | 混凝土应符合GBXXX标准,质量异议期为收货后15日 | |||||||||||
7.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定金) | 定金口 元(合同条款:第 条) 违约金口 元(合同条款:第条) 迟延履行违约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日(合同条款:第六条) | |||||||||||
8.价款支付及标的物交付情况 | 支付价款: 6950000元,逾期付款 元,逾期未付款2395801.28元 交付标的物:已交付金额为9345801.28元的混凝土;逾期交付 件,逾期未 交付 件 | |||||||||||
9.是否存在迟延履行 | 是☑迟延时间: 逾期付款☑逾期交货口 否□ | |||||||||||
10.是否催促过履行 | 是☑催促情况: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13日,先后通过发送催款 函件方式进行了催促 否口 | |||||||||||
11.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无质量争 议 | 有□ 具体情况: 无☑ | |||||||||||
12.标的物质量规格或履行方式 是否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 是口 具体情况: 否☑ | |||||||||||
13.是否曾就标的物质量问题进 行协商 | 是口 具体情况: 否☑ | |||||||||||
14.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违约 金、赔偿金 | 利息☑62225.19元 违约金口 元 赔偿金口 元 共计62225.1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起诉时)) 计算方式:利息:2395801.28元*0.06/365*158日=62225.19元 | |||||||||||
15.是否签订物的担保(抵押、质 押)合同 | 是口 签订时间: 否☑ | |||||||||||
16.担保人、担保物 | 担保人: 担保物 | |||||||||||
17.是否最高额担保(抵押、质押) | 是口 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担保额度: 否☑ | |||||||||||
18.是否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 是口 正式登记□ 预告登记口 否☑ | |||||||||||
19.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 是□ 签订时间: 保证人: 主要内容: | |||||||||||
否☑ | ||||||||||||
20.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口 | |||||||||||
21.其他担保方式 | 是口 形式: 签订时间: 否☑ | |||||||||||
22.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附 页 ) | ||||||||||||
23.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 后附证据清单 | |||||||||||
具状人(签字、盖章):
南通 XX 混凝土有限公司 陈 XX
日 期: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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