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应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本表所列内容是您参加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 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 √ ”;您认为 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 责任。 | ||||||||
案号 | (2021)沪xx民初xx号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当事人信息 | ||||||||
答辩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注册地/登记地: 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XX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口 事业单位口 社会团体口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口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控股口参股□) 民营☑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姓名:赵XX 单位: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口 特别授权☑ 无口 |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 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 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 件人、联系电话 | 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上海XX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赵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方式:短信 微信139XXXXXX传真 邮箱XXX@QQ.COM 其他 否□ | |||||||
名称:安徽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XX县XX镇 注册地/登记地: 安徽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XX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 ||||||||
答辩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口 上市公司口 其他企业法人口 事业单位口 社会团体口 基金会口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口 合伙企业口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口参股□)民营☑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姓名:徐XX 单位:安徽XX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口 无口 |
职务:律师 特别授权☑ |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 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 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 件人、联系电话 | 地址:安徽省XX合肥市XX路2号安徽XX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徐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方式:短信 微信139XXXXXX传真 邮 箱XXX@QQ.COM 其他 否□ | |||||||
答辩人(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口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 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 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 件人、联系电话 |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口方式:短信 微信 传真 邮箱 其 他 否口 | |||||||
答辩事项和依据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确认或者异议) | ||||||||
1.对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原 | |||||||
告在实施日后购入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 后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而非受到证券虚假陈述的影 响,本案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
2.对主张连带责任有无异议 | 无口 有☑ 事实和理由:安徽XX有限责任公司并非被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未参与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 为,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不存在过错,无须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 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
3.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4.对其他请求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 ||
5.对标的总额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损失系其参与股市交易行为的正常风险,所产生 的价格落差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 ||
6.答辩依据 |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 ||
事实和理由 (对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确认或者异议) | |||
1.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有 无异议 | 无☑ 有□事实和理由: | ||
2.对有无监管部门的认定、处罚 有无异议 | 无☑ 有□ 事实和理由: | ||
3.对原告交易情况有无异议 | 无☑ 有□ | ||
4.对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 | ||
5.对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行为之 间的因果关系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实施日后购入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交易行 为,是受到了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而并非受到证券虚假陈述的影响,本案中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 ||
6.对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 因果关系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损失系其参与股市交易行为的正常风险,所产生 的价格落差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 ||
7.对原告损失情况有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被告不应向原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
8.对原告请求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 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 无异议 | 无口 有☑事实和理由:安徽XX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连 带责任。 | ||
9.对原告请求保荐机构、承销机 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其他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无异议 | 无口 有□ 事实和理由: | ||
8.有无其他免责/减责事由 | 无口 有□ 事实和理由: | ||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附 页 ) | |||
10.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 |||
答辩人(签字、盖章):
上海 XX 股份有限公司李 XX
安徽 XX 有限责任公司李XX
日期: 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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